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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殿松,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布工业园2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夏逢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雪微,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再审申请人陈殿松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雪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殿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简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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