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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终19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潮州市潮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522号综合楼第三层自编307号。
法定代表人:卓逸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西荣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玲,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玩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潮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潮玩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潮玩家公司仅赔偿潮州电视台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事实和理由:潮玩家公司并未通过被诉行为获得收入,潮州电视台并不能通过涉案报道获得经济收入,潮玩家公司响应号召大力宣传本土新闻,虽然未经许可,但并未对潮州电视台造成损失。本案只应作出象征性的赔偿,只赔偿潮州电视台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潮州电视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潮州电视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潮玩家公司在潮州电视台所属的平台和《潮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潮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微信名:潮玩家)上发布的标题为《潮州影剧院将这样“微更新”,重焕活力指日可待》和《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不仅高颜值还免费!》两部作品;3.判令潮玩家公司赔偿潮州电视台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4.判令潮玩家公司承担潮州电视台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537.14元;5.判令潮玩家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潮州电视台系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1007730527344,其举办单位为中共潮州市委宣传部。“潮州电视台”是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的电视频道名称,“民事直播室”是在潮州电视台中开设的节目栏目。
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潮州电视台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在潮州广播电视网,系一则以影像配音、配乐的形式呈现的视频新闻,其内容包括:潮州电视台民生直播室主播对事件的简介,记者对事件的陈述报道,还有对潮州电影院经理苏志民、街坊市民的采访报道,并配以影剧院外观及内设的图像及采访过程的影像等。涉案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于2018年7月2日发布在潮州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系图文新闻,其内容包括:十七幅取景于湘桥区官塘鹤塘公园的照片及文字说明,以及对官塘镇巷头村村民及官塘镇水利所所长李殷裕进行采访的内容。《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视频画面的左上角显示潮州电视台的玉兰花图案台标及“潮州综合”字样。《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署名“潮州电视台”,作品中部分照片也显示“潮州电视台”字样及台标。
2019年6月4日,潮州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钊向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互联网相关网页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张文钊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陈玉婷、工作人员陈秀玲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QQ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登陆www.sogou.com网页,点击进入“微信”页面,搜索、查看“潮州影剧院将这样‘微更新’”,点击“搜文章”,打开搜索结果“潮州影剧院将这样‘微更新’,重焕活力指日可待”进入页面,播放该页面视频至结束,并对以上操作过程进行实时打印。上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7”软件同步录得“录像2.wmv”,并将取得的文件刻录制成光盘。该公证处对上述操作的结果及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和记录。2019年6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潮韩江第998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微信号“×××”、微信名“潮玩家”的公众号平台于2018年11月11日发布标题为《潮州影剧院将这样“微更新”,重焕活力指日可待》的视频。经比对,以上被控侵权视频的主要内容截取了潮州电视台的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视频中第21秒至3分27秒这一时间段的视频内容,视频中并未注明出处及作者;被控侵权视频前面插入30秒商业广告,该视频后面插入15秒商业广告。
同日,潮州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钊又在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公证员陈玉婷、工作人员陈秀玲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QQ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登陆www.sogou.com网页,打开微信页面,搜索、查看“昔日潮州帅小伙,如今新华社驻联合国分社记者”的页面内容;再搜索并查看“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不仅高颜值还免费!”的页面内容,并将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实时打印和记录。2019年6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潮韩江第99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微信号“×××”、微信名“潮玩家”的公众号平台于2018年7月3日发布标题为《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不仅高颜值还免费!》的图文信息。经比对,该图文信息中的插图及文字均转载自潮州电视台的涉案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
另查明,潮玩家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策划,图文、装潢、装饰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广告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家具饰品、音响设备、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微信号为“×××”的公众号使用者为潮玩家公司,该公众号名为“潮玩家”。诉讼中,潮玩家公司确认在其运营的潮玩家公众号平台发布的涉案两部作品均转载自潮州电视台的作品,该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未经潮州电视台许可,亦未向潮州电视台支付报酬。
再查明,潮州电视台因本案维权而支付了公证费用人民币937.14元,律师函服务费人民币16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潮州电视台、潮玩家公司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潮州电视台主张权利的涉案两部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潮玩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潮玩家”上转载潮州电视台的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若潮玩家公司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潮州电视台涉案两部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本案中,潮州电视台主张涉案两部作品系新闻作品,而潮玩家公司则抗辩认为其转载的内容属于潮州电视台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两部作品是时事新闻还是新闻作品为本焦点问题审查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从新闻报道角度看,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是指仅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事件等要素的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方式。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中,既有对潮州电影院微更新事实的陈述报道,也有对潮州电影院经理苏志民和街坊市民的采访报道,并配以潮州影剧院外观和内设,以及对相关人物采访过程等影像。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是图文新闻,包括17幅湘桥区官塘镇鹤塘公园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其中包含对官塘镇巷头村村民及官塘镇水利所所长李殷裕进行采访的文字内容。潮州电视台涉案两部作品中除了对特定事实的报道外,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作品中使用的影像和照片在取景、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强弱、景深变化等元素上均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故涉案两部作品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新闻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潮州电视台系涉案两部新闻作品的作者,拥有该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潮玩家公司转载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依据上述认定,潮州电视台涉案两部作品系新闻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根据广东省潮州市韩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潮韩江第997号、第998号公证书证实潮玩家公司在名为“潮玩家”的公众号平台转载涉案两部作品。诉讼中,潮玩家公司确认其在上述网络平台所发布的涉案两部作品均转载自潮州电视台发布的作品,且该转载行为未经潮州电视台许可,亦未向潮州电视台支付报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潮州电视台系涉案两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潮玩家公司未经潮州电视台许可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潮州电视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转载过程中修改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的标题,同时侵犯了潮州电视台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潮玩家公司辩称其转载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且有标明出处,其并未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中,潮玩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所转载的潮州电视台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的视频中,对“潮州影剧院微更新”这一题材的报道在影像摄取角度、取景、同步声录取、配音配乐等诸多环节均存在表达的多样化,潮玩家公司的转载行为不属于不可避免的使用。潮玩家公司转载潮州电视台另一作品《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中的图片及对村民、水利所所长的采访内容等文字,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范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情形。此外,潮玩家公司在转载潮州电视台涉案作品《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的视频中插入了45秒商业广告,其转载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并非潮玩家公司抗辩所称无获利的公益性行为。综上,潮玩家公司转载涉案作品并非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亦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情形,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潮玩家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潮玩家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潮州电视台主张潮玩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潮玩家公司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潮州电视台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潮州电视台主张潮玩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所转载的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对于潮州电视台主张潮玩家公司赔礼道歉的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潮玩家公司的行为对潮州电视台的名誉上造成不良影响,故潮州电视台要求潮玩家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潮州电视台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潮玩家公司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或者潮玩家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潮玩家公司侵权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等情节,以及潮州电视台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潮玩家公司应赔偿潮州电视台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5000元。潮州电视台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潮玩家公司应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潮玩家”上所发布的涉案作品《潮州影剧院将这样“微更新”,重焕活力指日可待》和《潮州又一公园即将开放!不仅高颜值还免费!》;二、潮玩家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潮州电视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潮州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潮玩家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潮州电视台负担375元,由潮玩家公司负担175元。该受理费已由潮州电视台垫付,一审法院不另作收退,潮玩家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的款项迳付潮州电视台。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潮州电视台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潮州电视台聘请律师参加本案二审诉讼花费6000元。潮玩家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律师费用并非本案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超过了收费指导价的标准。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潮玩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潮州电视台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潮州电视台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潮玩家公司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潮玩家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综合考虑潮玩家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且考虑潮州电视台聘请了律师代理本案一、二审诉讼,确已支付律师费用和公证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一审法院酌定潮玩家公司应赔偿潮州电视台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5000元并无不当。被诉宣传前贴有广告,潮玩家公司称其未通过被诉行为获得收入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潮州电视台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人均应尊重潮州电视台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使用涉案作品应取得潮州电视台的许可,潮州电视台也有权通过许可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获得报酬,潮玩家公司称其未对潮州电视台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仅应判决象征性赔偿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潮玩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婷
书记员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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