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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运福中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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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运福中城手机配件店,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张委,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眉,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运福中城手机配件店(以下简称运福手机店)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运福手机店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423号民事判决;2.改判罗马仕公司赔偿运福手机店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20000元。事实与理由:1.运福手机店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即使运福手机店存在违法行为,应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罗马仕公司起诉并无依据。

罗马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马仕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运福手机店是否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一、关于罗马仕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罗马仕公司作为“罗马仕”“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在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论选择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运福手机店以本案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罗马仕公司无权提起诉讼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运福手机店是否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罗马仕公司为证明运福手机店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向法院提交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0258号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已有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公证取证的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山子下路143号的“VIVOOPPO苹果经销商”店铺,该地址与运福手机店的住所地一致,运福手机店在诉讼中确认该地点是其营业场所,亦确认公证书中的收款二维码为该店铺的收款码,上述信息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为运福手机店。运福手机店虽对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提出反驳意见,但是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等公证事实。因此,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运福手机店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运福手机店主张其并未向罗马仕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运福手机店的再审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运福中城手机配件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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