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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与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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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再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刘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祚福,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NICOLASJOHANNESVERSLOOT。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炫公司)、刘祚福因与被申请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粤民申105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利惠公司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衣炫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7元,减半收取为6918.5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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