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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再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刘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祚福,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NICOLASJOHANNESVERSLOOT。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炫公司)、刘祚福因与被申请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粤民申105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利惠公司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衣炫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7元,减半收取为6918.5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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