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21:19发布
我是一名临近退休的公务员,去年醉驾入刑被开除公职失去工作和收入。请问律师:我已经受到法律和单位双重处罚。为什么又取消我们这类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我们虽然醉驾犯罪,但醉驾犯罪之前也是单位业务骨干,兢兢业业的工作30多年,对国家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认为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法律处罚、行政处理之外附加惩罚,加重处罚,有违人权和人的生存权,希望律师给一个专业解答,谢谢!
可以委托我们律师处理具体情况
如何申诉?你要指明方向呀?
提司法建议
建议向立法机关反映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取消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参考下面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219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由于工龄政策涉及时间跨度长、人员范围广,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退休制度和工龄政策的衔接问题,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原有工作年限,还应适用当时的工龄政策。
对于部分“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有解决办法。按照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同时,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的机制,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对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已不再实行审批。对单位及个人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须审核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重点审核是否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是否达到15年,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要根据本人档案等资料确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时,根据其历年缴费记录、退休年龄等因素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水平。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进一步规范退休条件核准、报批程序、待遇审核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同时,将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9日
我的问题重点是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违生存权,是否属于加重处罚?
可以申诉
我的问题重点是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违生存权,是否属于加重处罚?给我一个如何解决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你们是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我想问的重点是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1?是否有违生存权?犯罪的人就不让活了吗?
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诉的
法律规定如此
啊,目前法律规定如此,虽然无法改变法律规定,但是你可以申诉。
取消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违人的生存权,一棍子打死的政策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申诉
目前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我就是问这个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平正义,是否违背人的生存权?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显不让人活了吗?不是明显一棍子打死人吗?
对于被单位开除、除名、违法违规等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但是事实就是如此,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以后违法违规,其养老金都有可能被取消。
可以帮您申诉
你好,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像你这种情况这就是很残酷。
曾律师:你说的很对,很残酷,所以我觉得刑事处罚、行政处理、社会保障多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否违背法律公平正义、是否违背生存权?
你是公务员因醉驾构成犯罪被开除公职,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消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也就必然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这是现行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有违人权和生存权问题,这是立法理论争议问题,不会影响法律的执行。
这个可以申诉的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外无情的
最多设置5个标签!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可以委托我们律师处理具体情况
作者追问:2022-08-25 12:42
如何申诉?你要指明方向呀?
答主追加回答: 2022-08-25 12:43
提司法建议
建议向立法机关反映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取消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参考下面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219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由于工龄政策涉及时间跨度长、人员范围广,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退休制度和工龄政策的衔接问题,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原有工作年限,还应适用当时的工龄政策。
对于部分“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有解决办法。按照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同时,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的机制,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对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已不再实行审批。对单位及个人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须审核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重点审核是否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是否达到15年,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要根据本人档案等资料确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同时,根据其历年缴费记录、退休年龄等因素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水平。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进一步规范退休条件核准、报批程序、待遇审核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同时,将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参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9日
作者追问:2022-08-25 12:34
我的问题重点是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违生存权,是否属于加重处罚?
可以申诉
作者追问:2022-08-25 12:36
作者追问:2022-08-25 12:39
我的问题重点是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违生存权,是否属于加重处罚?给我一个如何解决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作者追问:2022-08-25 12:52
你们是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我想问的重点是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1?是否有违生存权?犯罪的人就不让活了吗?
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诉的
法律规定如此
作者追问:2022-08-25 12:40
我的问题重点是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有违生存权,是否属于加重处罚?给我一个如何解决方案。
啊,目前法律规定如此,虽然无法改变法律规定,但是你可以申诉。
作者追问:2022-08-25 12:47
取消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违人的生存权,一棍子打死的政策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申诉
目前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作者追问:2022-08-25 12:56
我就是问这个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平正义,是否违背人的生存权?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显不让人活了吗?不是明显一棍子打死人吗?
答主追加回答: 2022-08-25 14:32
对于被单位开除、除名、违法违规等人员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但是事实就是如此,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以后违法违规,其养老金都有可能被取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可以帮您申诉
你好,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像你这种情况这就是很残酷。
作者追问:2022-08-25 13:03
曾律师:你说的很对,很残酷,所以我觉得刑事处罚、行政处理、社会保障多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否违背法律公平正义、是否违背生存权?
你是公务员因醉驾构成犯罪被开除公职,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消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也就必然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这是现行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有违人权和生存权问题,这是立法理论争议问题,不会影响法律的执行。
这个可以申诉的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外无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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