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继承共有的遗产房,拆迁前甲向政府提交申请,表明是共有,请依法安置。但政府仍只与乙签约。甲起诉撤销协议,中院(二审)最终裁判行政驳回,指出甲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确认遗产份额,再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甲提起民事确认时,乙无视中院行政生效判决,声称房子是自己修的,与甲无关。民事一审竟然按乙的陈述判决房子是乙自己修的,驳回甲的诉求。
甲认为基层一审作出的与中院行政生效判决不一致的认定属于无效,上诉到中院民庭。没想到,中院民庭竟然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
就这样,一家中院,出现了两份生效判决:行政判决认为房子是遗产,只是分割问题;民事判决在没有撤销行政判决的前提下,认为不是遗产,是乙自己修的。
请问,这份民事判决是否违法?
另,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征求上诉人意见是否可以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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