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继承共有的遗产房,拆迁前甲向政府提交申请,表明是共有,请依法安置。但政府仍只与乙签约。甲起诉撤销协议,中院(二审)最终裁判行政驳回,指出甲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确认遗产份额,再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甲提起民事确认时,乙无视中院行政生效判决,声称房子是自己修的,与甲无关。民事一审竟然按乙的陈述判决房子是乙自己修的,驳回甲的诉求。
甲认为基层一审作出的与中院行政生效判决不一致的认定属于无效,上诉到中院民庭。没想到,中院民庭竟然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
就这样,一家中院,出现了两份生效判决:行政判决认为房子是遗产,只是分割问题;民事判决在没有撤销行政判决的前提下,认为不是遗产,是乙自己修的。
请问,这份民事判决是否违法?
另,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征求上诉人意见是否可以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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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没有违法,只有合理不合理。二审可以独立审理
没有违法,一般都是有一个审判员审理,但是判决是合议的结果
可以要求中院对两份判决作出答疑
一,民事判决不违法,因为行政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是裁判观点。民事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不是遗产,而是自建房,与行政认为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者适用程序法不同。
二,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你说的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没有征求上诉人意见,是不可以独任审理的。
如果是遗产,先举证证明,推翻遗产的性质,也是需要证据的,可能是对方有证据证明是他翻盖的,而你没有证据证明是遗产,或者推翻对方翻盖的说法。
您好,两个判决均合法。行政判决是让你在民事诉讼中确认遗产份额后再行分割遗产。民事判决是认为房产不是遗产,是对方自己建的。没有遗产,故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如果行政中院判决查明房屋是遗产,那么民事一审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果你主张是遗产,行政中院并未查明房屋是遗产,只是对你提出分割的主张需要先确认你享有房屋遗产份额,那么你在民事继承诉讼时需要证明房屋是遗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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