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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58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解答 悬赏9.9元 语音偷听

2022-02-12 23:10发布

朋友被执行,朋友直系亲属拿出房产自愿拍卖为其偿还债务,作为朋友,我向法院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如法院将被执行人亲属的房屋拍卖成交后,成交金额不足案件款时,本人在拍卖成交后两年自愿为其偿还剩余部分债务”。这里本人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作出了附生效条件的承诺,也就是说我承诺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拍卖成交”。目前,一拍、二拍均已流拍,最后以物抵债了,一拍、二拍、以物抵债等程序,我作为利害关系人,法院均没有通知我,目前拍卖并没有成交,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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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回答
夏振华律师
1楼 · 2022-02-13 18:20.采纳回答获得作者3.96元分成

以物抵债是以物抵债,拍卖是拍卖,各是各,不能混为一谈,你承诺的条件是拍卖成交后不足的部分,你来进行清偿。

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对外委托评估财产价值,公开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行为。  

变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相关部门代为出卖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将所得价款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清偿债务的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不能以已经以物抵债了,作为已经符合拍卖成交的条件,以物抵债是拍卖不成功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一个合议协商的结果,这个并不属于拍卖的范畴,并不属于拍卖成功的行为。所以你不需要对债务人应以物抵债后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施鸿伟律师
2楼-- · 2022-02-12 23:22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根据你说的,你自愿参与执行环节,作为被执行人,但是你的附条件需要有文字协议。最好我们律师介入核实!

齐玉阳律师
3楼-- · 2022-02-13 08:53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您好,根据您的介绍,我认为您的承诺书约定的很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拍卖成交”,由于拍卖没有成交,在以物抵债时也没有与你协商,故你不需要承担还款补充责任。


张凤启律师
4楼-- · 2022-02-12 23:22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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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冬生律师
5楼-- · 2022-02-12 23:24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最好要有文字协议

刘汉涛律师
6楼-- · 2022-02-12 23:24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不用负责

戚领律师
7楼-- · 2022-02-12 23:41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根据你所说,你和其他债权人应该签订的有协议,如果拍卖没有成功那么条件肯定是没有成就,条件没有成就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协议就等于一纸空文,也就毫无意义。

徐志远律师
8楼-- · 2022-02-13 00:25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我认为承诺书约定的很明确,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拍卖成交”,没有拍卖更没有成交,你不需要承担还款补充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何懋学律师
9楼-- · 2022-02-13 06:18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一,你的问题应为执行担保,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你在执行担保承诺书上我承诺:“如法院将被执行人亲属的房屋拍卖成交后,成交金额不足案件款时,本人在拍卖成交后两年自愿为其偿还剩余部分债务”。现该承诺担保代履行债务的条件不成就,因此你无需承担执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金波律师
10楼-- · 2022-02-13 06:57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有责任

作者追问:2022-02-13 07:59

什么责任?

答主追加回答: 2022-02-13 08:05

以物抵债后,如果不够赔偿,对方还会要求你承担责任

董顺军律师
11楼-- · 2022-02-13 07:11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根据你描述的事实情况来看,我认为这是无责的,

邹琼律师
12楼-- · 2022-02-13 08:47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你是有责任的。法律所指的拍卖成交,泛指拍卖、变卖或以拍卖物抵债的形式,拍卖物已经不再所有原物主而是以金钱(物)的形式给付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不是你狭义理解专指拍卖。

作者追问:2022-02-13 10:14

谢谢您的回答,我签署的承诺是必须为“拍卖成交”。“变卖、以物抵债”是执行程序,我并没有做出关于执行后不足部分我来承担偿还,如果拍卖不成交,就无法确定我应该承担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所以我做出附条件的承诺是必须“拍卖成交”。现在流拍了,他们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没有经过我同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属的以物抵债行为不应该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已经变更了主合同的履约方式,我的承诺是附生效条件的承诺,只针对拍卖成交后,现在流拍了,而且他们没经过我的同意就直接以物抵债,我还要承担责任?如果他们以物抵债金额1元?这不是侵害了我的权利吗?

徐白雪律师
13楼-- · 2022-02-13 08:48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责任承担条件尚未达成,建议尽快联系法院说明情况。

王宁律师
14楼-- · 2022-02-13 16:17 获得作者0.3元分成

您好,有责任的,在法院处理程序没问题情况下,以物抵债也属于拍卖成交的情况,除非你承诺时明确约定如果以物抵债你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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