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09:16发布
您好:因债务纠纷,甲于2016年2月起诉乙,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寿光法院作出判决“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未按期履行,应当按照民诉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乙上诉,潍坊中院2016.11.5判决维持原判。我是2017年签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债权。2021.3.4寿光法院变更我为申请执行人。现执行中,法院执行认为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请问:我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
你可以就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变更原执行行为,
你的描述中没有说明法院认为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原因,由于生效判决是按2分月利率计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那么之后的逾期履行判决的利息一般按法定利率加倍计算,若法院执行局自判决生效之后的利息是按诉请的2分利息继续计算,不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两种利息计算是不能叠加的,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利息。当然,大多数法院执行局会按判决内容计算利息,也有法院执行局就按法定双倍利率计算,难以说执行局的对错。若执行局说是按判决计算利息,与你的理解不一致,只能通过沟通解决,其他途径几乎没有。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法院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后,新的申请人已经继承了原申请人的一切权利。执行局没有权力直接更改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只有依法执行的义务。
如果是生效判决书上规定的义务是肯定要履行的,只不过很多时候执行案件中往往不只一个申请执行人,所以债权就会有优先劣后之分,而迟延履行金属于一般债权,如果排在它前面的优先债权金额已经远超标的物的价值,那迟延履行金就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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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就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变更原执行行为,
你的描述中没有说明法院认为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原因,由于生效判决是按2分月利率计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那么之后的逾期履行判决的利息一般按法定利率加倍计算,若法院执行局自判决生效之后的利息是按诉请的2分利息继续计算,不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两种利息计算是不能叠加的,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利息。当然,大多数法院执行局会按判决内容计算利息,也有法院执行局就按法定双倍利率计算,难以说执行局的对错。若执行局说是按判决计算利息,与你的理解不一致,只能通过沟通解决,其他途径几乎没有。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法院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后,新的申请人已经继承了原申请人的一切权利。执行局没有权力直接更改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只有依法执行的义务。
如果是生效判决书上规定的义务是肯定要履行的,只不过很多时候执行案件中往往不只一个申请执行人,所以债权就会有优先劣后之分,而迟延履行金属于一般债权,如果排在它前面的优先债权金额已经远超标的物的价值,那迟延履行金就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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