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招联金融向第三人发送催收短信,侵犯隐私权吗? 悬赏38元

2021-03-09 09:21发布

银行给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发送含有借款人姓名的信息,但又没说明是欠款逾期的短信,属于侵犯借款人隐私权吗?

信息内容:【招联金融】请您转告XX女士:其在招联金融办理的业务未按时处理,为避免进一步影响,请XX尽快处理或与我司联系:95786,非常感谢您的配合。给您带来的不便,尽情谅解。

拨打客服投诉,客服解释:崔收以短信息内容是未告知借款人具体欠款详情为由,说不构成侵权行为。

请问律师什么看法?

友情提示: 问题已解决,停止回答。
该问题目前已经被作者或者管理员关闭, 无法添加新回复
5条回答
曹光顺律师
1楼-- · 2021-03-09 10:03 获得作者6.08元分成

你好,根据的陈述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若银行与借款人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征得借款人同意,银行将借款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擅自透露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收信息。银行和第三人均违反民法典人格编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借款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四人生活安宁;。。。。。据此,该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借款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懋学律师
2楼-- · 2021-03-09 10:10 获得作者6.08元分成

银行向第三人发送借款人未处理所办借款业务的信息,一般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因为银行通常会让借款人预留一个第三人的应急联系电话,若是这样就属于授权约定,不构成侵权。从你陈述的短信来看,并没有侵权内容,也不会造成侵权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构成侵犯个人隐私,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且原告诉讼的利益不大,即使构成侵权,一般也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而获得赔偿或其他利益很少,这种诉讼耗时伤财劳神,得不偿失,不值得做。


齐玉阳律师
3楼-- · 2021-03-09 09:38 获得作者6.08元分成

您好,不存在侵犯借款人隐私权的问题。第三人收到催款短信,应当是由于借款人借款时预留的应急联系电话,在债权人无法联系借款人时,可以向预留的应急联系电话发送催收短信。

刘玉山律师
4楼-- · 2021-03-09 09:38 获得作者6.08元分成

这种情况,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预留了第三人的联系方式,那么银行给第三人发送短信,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人收到短信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还款。

余建飞律师
5楼-- · 2021-03-09 09:49 获得作者6.08元分成

按照你陈述的情况,还不构成侵权的,如果是频繁发送是干扰你的正常生活,可以报警,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