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31 15:24发布
我司正在拟订一个销售业绩合同,经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的,约定一个月销售额为10万元,如果未达到,公司可以无条件解聘。请问我将此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内,届时如不达标解聘员工是否违法?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解聘补偿金?
将此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内,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风险较大。建议另行与员工签订绩效考核标准,并通过完善公司用人规章制度,对绩效考核情况分别在规章制度中做出不同的评判,并根据该评判标准,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作为法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由。但是此条款虽可以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原用人单位提出仍不改正。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能力不行,无法完成销售业绩,并非属于过错行为,用人单位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将此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内,届时如不达标解聘员工属于违法,公司需要支付解聘补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来进行是否惩罚或解雇,这是违法劳动合同法,如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
你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可以以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不能以业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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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内,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风险较大。建议另行与员工签订绩效考核标准,并通过完善公司用人规章制度,对绩效考核情况分别在规章制度中做出不同的评判,并根据该评判标准,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作为法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由。但是此条款虽可以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原用人单位提出仍不改正。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能力不行,无法完成销售业绩,并非属于过错行为,用人单位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将此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内,届时如不达标解聘员工属于违法,公司需要支付解聘补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来进行是否惩罚或解雇,这是违法劳动合同法,如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
你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可以以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不能以业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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