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股东与多名股东共同组成公司,其中一名股东作为法人代表,并且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法人)。公司成立以后该法人代表利用经营管理之便,挪用股东资金及贷款满足其私人的奢侈享乐生活,股东多次表示不满均无用,并有部分股东遭遇其人身威胁,并对股东表示公司当前只有欠债,没有钱分红。后来多个股东多次与其理论,并由个别股东与法人个人签订了退股协议(注意)。
后来个别股东中的某一个对法人提起了诉讼,但最终股东败诉。
原因为:
1、该协议签订双方为该股东和法人个人签订的协议,但是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法人个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协议;
2、该法人已私下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了转让协议,把公司出售给股东以外的人,并把法人代表转为该人。
当前作为另外一名与该法人签订有类似协议的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进行退股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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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不应是退股协议,而应是股权转让合同,因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是不能抽回的,股东不存在退股,只存在转让自己的股权;
二,你说的该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转让协议,将公司出售并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是转让公司资产和股东股权的行为,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而且必须全体股东都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并分别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这样才能转让公司。该法定代表人只有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权利,而且还应保证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才有效。
三,作为另一股东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也不应是退股协议,而是股权转让合同,作为转让方应考虑的是约定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好支付价款后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之间可以任意转让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东出资入股后,不得私自退股。个人认为:退股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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