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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事典型案例-黄某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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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由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论,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该案系龙岩市新罗区首例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黄某玖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电子垃圾运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同年9月,黄某玖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许某海和刘某忠等人到上述地点将电子垃圾进行焚烧后提炼成铝块进行销售。2019年9月29日,王某将提炼好的一车成品铝块(1.94吨)准备运至龙岩闽西交易城的途中被查获。当日,龙岩市新罗区适中环保站的工作人员在该电子垃圾处置点查获未焚烧的电子元件16.65吨、燃烧后的半成品31吨。经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查获的未焚烧的电子元件及焚烧后的半成品均为电路板上的元器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

同时,新罗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黄某玖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玖承担处置本案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的费用95300元,承担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寄存费40000元。

法庭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查明了检察机关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并经合议庭评议后,新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玖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依法追缴被告人许某海非法获利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给付因本案采取应急预防措施产生的寄存费用人民币40000元及科学合理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产生的费用人民币95300元。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款项用于依法处置本案查扣的废电路板元器件及半成品,并在收到款项后及时进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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