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十年前,5个村民结伴去挖海蛎,一个失踪后被宣告死亡,其他4个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0年4月27日下午,原告刘某芳、林某英之女刘某榕与同村村民陈某平等四被告前往琅岐龙台码头乌猪洲挖海蛎。期间,刘某榕称有事返船后便下落不明,四被告发现后虽进行搜救但未果。后刘某榕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原告作为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认为四被告未尽救助及注意义务,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因刘某榕死亡导致的损害赔偿金18余万元。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受理该起案件。由于案涉事故发生于十年前,承办人员驱车数十公里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研,走访了村委会及相关见证人员,并前往事故发生海域,就地形与相关安全措施进行细致勘察,尽可能接近案涉事故的原貌。
开庭之日,许多该村村民均前来旁听庭审,考虑到村民多为福州琅岐当地居民,普通话沟通上也存在困难,特意邀请当地人民陪审员蔡永星作为合议庭成员。庭审中,承办人员向亲历事故的四被告及多位证人进行了多轮交叉质询,蔡永星以福州当地话,运用村民较易理解的表达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与询问。庭审进行了数个小时,对案涉事实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的查明。
在调解多次未果后,承办人员决定及时下判。面对一方是承受十年丧女之痛的原告,一方是经历了同行人员失踪却被告上法庭的四被告,如何在判决中既严格适用法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又彰显司法温度,体现人文关怀,为日后共同参与海上活动之同行者的行为作出正确引导,成为判决撰写的着力点。
承办人员首先界定了死者刘某榕与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四被告既非案涉活动之组织者,亦非安全场所提供者,双方仅为群体性活动的共同参与者;
其次,承办人员进一步分析虽四被告不负有法定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民法总则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从善良风俗出发,四被告与原告在挖海蛎活动中形成互相依赖照顾的关系,彼此应互相注意安全互相救助。本案中,四被告在刘某榕返船时进行了询问,在发现其不见时进行了多次搜救,已尽力对刘某榕进行救助。四被告均非专业救援人士,若对一般人苛以过高的注意救助义务,要求其穷尽所有救助方式,将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及个人的活动自由,亦不符合侵权法所规定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目的。尤其在案涉村落,同行挖海蛎系村民们经常共同参与的活动,若对同行人员要求过高的救助义务,势必对正常的交往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基于在本案审理期间,四被告递交《补助同意书》,主张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愿意向原告补偿10000元,承办人员在厘清各方法律关系、综合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四被告连带补偿原告10000元。
判决作出后,虽原告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裁判思路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与双方进行沟通,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一起历时10年未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逝者得以安息,同行人员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中,“平等、公正、诚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作为基本原则入法,这都意味着法院在定纷止争同时,也承载着引导规范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在处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注重情法交融,让法律具有温度。既从公序良俗出发,倡导了同行之人互帮互助的友善之风,亦从社会和谐文明出发,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及理解不应影响人民的正常交往与正常活动自由。此举既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至具体案件审理的生动践行,也不失为民法典施行前的大胆探索,为如何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民法典之精神灵魂积累了宝贵经验。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