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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民事典型案例-陈某某与某认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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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百诺公司工作期间,于20173月起到某认证公司从事兼职审核员工作,期间先后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发的QMSEMSOHSMS审核员资格证,该三本资格证记载的执业机构均为某认证公司,有效期也均为三年。2018123日,陈某某以某认证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三个月工资为由离职。同年39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认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及时转换从业机构造成的就业损失等。认证公司认为,陈某某是兼职审核员,之前已在其他公司就业,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为陈某某出具《离职证明》。案经劳动仲裁及诉讼,二审期间陈某某放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

【裁判结果】

  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某认证公司兼职期间取得的审核员资格证书,记载执业机构为认证公司,陈某某实际接受认证公司的指派开展工作,双方即建立用工劳动合同关系,认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陈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陈某某已于2018123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此时终止。认证公司作为认证行业从业机构,应当遵守其行业规范,《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定,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从业机构执业,注册认证人员转换从业机构时,应凭转出机构开具的《离职证明》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认证公司拒绝为陈某某出具《离职证明》,违反上述行业规范,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支持陈某某的诉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认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及赔偿就业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人力资源市场逐步成熟,劳动就业呈现双向选择模式,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原有的劳动关系之外从事兼职活动,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注册认证人员的兼职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兼职认证员与该认证从业机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转入机构必须凭转出机构为该注册认证人员开具的《离职证明》以及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和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据此,执业机构应当为认证人员出具《离职证明》以及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相应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认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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