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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刑事典型案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倒卖船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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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盘踞码头非法倒卖船票获利300多万元,并为了扩张地盘和势力范围,通过暴力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无证导游(俗称“野导”)和倒卖船票人员(俗称“黄牛”)服从他们的组织管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该案共涉16名被告人,涉及敲诈勒索罪、倒卖船票罪等罪名,乔某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集团其他分子也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思明区轮渡码头、客运码头一带,通过殴打他人、暴力威胁、利益引诱、软暴力滋扰破坏等方式长期垄断两大码头的旅游市场,迫使人数众多的“野导”和“黄牛”服从其组织管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区域和时间段拉客倒卖船票,并收取每名游客人民币10元的“保护费”,或者逼迫其放弃在该区域拉客倒票,严重扰乱码头秩序。同时,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人还利用其在客运码头、轮渡码头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倒卖鼓浪屿船票的行为。经查,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等人通过参与敲诈勒索非法获利58万余元,倒卖船票非法获利330余万元。违法犯罪所得均由成员按比例分配或者用于集体活动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红、荆某、乔某虎纠集多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系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垄断客运码头、轮渡码头的非法旅游市场,严重扰乱码头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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