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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刘新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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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民终9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506、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53951678。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新荣,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达成,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平,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月,广西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南鹰宾馆,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军,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时涛,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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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与上诉人南宁南鹰宾馆(以下简称南鹰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与南鹰宾馆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月(注:欧艺公司、刘新荣于2020年5月18日撤销该委托),南鹰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张恩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鹰宾馆向其赔偿装修及购置物品损失及员工补偿金等10000000元,即(1)改判南鹰宾馆赔偿客房装修、餐厅装修、餐厅土建及室外土建补偿款共8883181.94元;(2)改判南鹰宾馆赔偿其被迫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补偿金792926.40元;(3)改判南鹰宾馆赔偿其被迫与杨义贵解除承包合同而支付的补偿金56000元;(4)改判南鹰宾馆赔偿其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131091.66元;(5)改判南鹰宾馆赔偿其支付7个铺面的赔偿金1368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南鹰宾馆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南鹰宾馆阻挠评估工作导致其装修及购置物品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应推定其装修及购置物品的主张成立。在一审中,其已经提出评估的申请,一审法院已经允许并经法定程序选出了评估机构,但南鹰宾馆的上级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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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部队以南鹰宾馆属于部队军事管理区,非因军事任务需要,地方人员无故不得入内的理由阻挠评估工作的进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于承租场地己经使用了三、四年的时间,装修及购置物品也会有一定的折旧,其认为一审判决南鹰宾馆赔偿5000000元金额过低,认为赔偿8883181.94元较为合适。2.其在一审中的第四至第七个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其在一审中所提的第四至第七个诉讼请求,原判以其无法提供已付款凭证为由不予支持,这个理由不成立。(1)其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因南鹰宾馆解除双方合同而导致其额外支出员工补偿金,有部分是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有部分是法院生效判决书、有部分是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其不能提供已付款凭证,但仲裁调解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协议书都是合法的债权文书,不管其是否支付相关款项,在其与相关人员之间都已经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为是否支付而改变。(2)关于七个铺面的赔偿金,原判以该笔赔偿金并未实际支付也未有租赁合同佐证而不支持。前面已论述,不管是否实际支付,其与相关人员之间都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没有租赁合同佐证,但其与南鹰宾馆都已经认可这些租户的租金情况。故其上述损失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南鹰宾馆对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的上诉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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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鹰宾馆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为其与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的合同解除原因是其所属部队的单方重大政策调整所导致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性质相同的国家机构,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的政策是国家政策,而不是原判认定的属部队单方政策,原判认为合同解除原因是其所属部队单方重大政策所导致,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因为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家政策,不是单纯的军队政策,该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其同样也不可归责于其所属部队,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2.原判依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南鹰宾馆承包合同>及附属协议书》第五条最后一句半的内容,认为是其单方解除合同、其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错误。首先,该终止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并非是其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该终止协议的鉴于条款和第一条、第二条均有明确的记载,并不是原判认为的单方解除合同。其次,该终止协议也对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均有权起诉进行了约定。再次,对于该终止协议第五条的解读也必须是看该条的整个条文而不是仅一两句,对于该终止协议第四条、第五条两个条款还应当将其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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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终止协议的整体合同目的解读。该终止协议书的合同目的系因为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家政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之前签订的宾馆承包合同,并约定合同终止后双方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原判孤立理解终止协议第五条的内容,是认定事实不清。3.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不能举证证明主张的装修补偿款、餐厅装修补偿款、餐厅土建及室外土建补偿款损失,依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判仅依据其在辩论中的一句话当作自认是认定事实不清,原判没有依据有关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主张受到损失,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申请评估鉴定,但因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不能提供评估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鉴定机构退还了鉴定的材料,一审法院终结了本案的委托,该责任应由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承担。其次,对于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承租宾馆后的装修、改建开支情况,其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只是对宾馆进行了简单的修补改造,开销不大;在法庭调查及辩论中,其为反驳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的主张,虽然曾有过“我方承认原告承包宾馆以后进行了装修改建的事实,但原告仅对1号、2号、5号楼的宾馆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对餐厅进行改建,总共投入的装修及购置物品的投入在4000000元左右”的陈述,但该陈述仅是反驳对方装修数额的辩论意见,并不构成自认。且如果按照原判认为的构成自认,按照宾馆装修使用年限一般在8年左右的折算,在2017年合同解除时的残值也绝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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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判决的5000000元,是严重虚高的。再次,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是自主承包并经营宾馆,没有向其提交过装修改造所花费资金的相关材料,其也不可能知道其装修投入情况,更无从谈起所谓的自认。原判据此判令其赔偿装修及购置物品的损失50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对南鹰宾馆的上诉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欧艺公司、刘新荣、李建平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装修补偿款14223030.69元(包括1、2、5号楼拆除、搬运费用补偿;1、2、5号楼客房装修费用补偿;2号楼大堂装修、会议室装修补偿等以及客房、会议室、餐厅、大礼堂、游泳馆、办公室等购置物品的补偿);2、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餐厅装修补偿款2774279.40元(包括餐厅装修补偿及餐厅购置设备设施的补偿);3、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餐厅土建及室外土建补偿款6256142.83元(包括宾馆大院改造土建补偿:1、2、5号楼屋面防水保温工程补偿;5号楼加层工程补偿;游泳馆工程补偿;餐厅土建工程补偿、配电箱工程补偿)4、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被迫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补偿金792926.40元;5、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被迫与杨义贵解除承包合同贰支付的补偿金56000元;6、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131091.66元;7、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支付7个铺面的赔偿金136800元;8、判令南鹰宾馆赔偿其律师费413000元;9、本案诉讼费由南鹰宾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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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后勤部(甲方)与欧艺公司(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自愿将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鹰宾馆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租金总额(不含水、电、暖、气、设备、物业等费用)人民币29040000元,年租金为人民币96800000元;租金按季转账支付。同时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南鹰宾馆(甲方)与欧艺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南鹰宾馆承包合同》,约定,南鹰宾馆将位于南宁市间房)、二号楼(97间房)、五号楼(115间房)、餐厅(1200平方米)、礼堂(2000平方米,780各座位)、市内游泳馆一座、停车场(180个车位)、及附带的7间门面房整体服务经营权交欧艺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限共10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合同对宾馆的交付,承包金、担保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修缮与使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南鹰宾馆与欧艺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后勤部作为房产管理部门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欧艺公司成立广西欧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南鹰宾馆进行承包经营。

2014年8月5日,南鹰宾馆(甲方)与欧艺公司(乙方)、李建平(丙方)、刘新荣(丙方)签订了一份《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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