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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157-1158号
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娟,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德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村深竹路F号201。
法定代表人:陈本珍,经理。
被告:洪好礼,男,汉族,1952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深圳市远德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洪好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033××××.4和ZL201730095159.0)纠纷两案期间,原告赖华亮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华亮撤回两案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赖华亮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赖华亮。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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