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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165号
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中电(万商汇)数码广场B座四楼4163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伟钦,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6、7、8层。
法定代表人:翁克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荣,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安诉被告深圳市唯品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钦、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9××××.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伟安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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