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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7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嘉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丹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广东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广东友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勇、原审被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馥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颖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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