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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婵娇与深圳市海丽声实业有限公司黄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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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460号

原告:欧婵娇,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卓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丽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2号振业城四、五期5-11栋1301。

法定代表人:黄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丹,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期5-11栋1201,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威声特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大厦8楼8330号。

经营者:刘永华,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期5-11栋1301房,

被告:深圳市威声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八号C栋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刘雪芬,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海丽声实业有限公司、黄丹、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威声特电子商行、深圳市威声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4××××.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欧婵娇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婵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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