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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460号
原告:欧婵娇,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卓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丽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2号振业城四、五期5-11栋1301。
法定代表人:黄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丹,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期5-11栋1201,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威声特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大厦8楼8330号。
经营者:刘永华,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期5-11栋1301房,
被告:深圳市威声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八号C栋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刘雪芬,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海丽声实业有限公司、黄丹、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威声特电子商行、深圳市威声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4××××.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欧婵娇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婵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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