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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魅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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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819号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室。

法定代表人:陈成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琴,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魅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仕洁,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魅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494746号“menred”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开支2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4494746号“menred”注册商标,其核定适用范围包括水暖恒温阀(加热装置原件)、水暖装置、暖气片、电暖气等,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生产的地暖是中国地暖行业“温控系统”领军品牌,中国地暖行业名牌产品。MENRED品牌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受“马德里公约、欧盟、非洲”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协定保护。2011年荣获中国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利示范单位,拥有120多项专利技术和20多项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参与“更高建筑节能的可再生能源高效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十二五国家课题。通过IS09001体系认证、IS014000国际环境保护体系认证、欧盟CE认证、RoHS认证、中国CCC认证等。更是承担国家或行业重要标准的制定,是地暖行业的标杆企业。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市魅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menred”牌的各种温控器及配件,并以低价卖给原告的经销商,导致原告温控器销售额大幅度下降。被告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也导致很多不知内情的终端消费者质疑原告的产品质量不达标,使原告一直小心维护的企业形象大大受损。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menred”温控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合作区,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20万元,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粤高法【2016】1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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