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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380号之二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堤街33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秀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霆路451号恩丰达工业园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婵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婵影,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火科技有限公司、陈婵影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22248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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