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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912号
原告:刘汉兵,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西部工业区西一栋。
法定代表人:姚桂芝。
被告:姚桂芝,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海,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东莞市乐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屋吓村新围。
法定代表人:杨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汉兵诉被告姚桂芝、东莞市乐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硅步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73005909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刘汉兵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汉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汉兵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刘汉兵。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嘉敏(兼)
书 记 员 王霄 (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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