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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兵与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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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912号

原告:刘汉兵,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西部工业区西一栋。

法定代表人:姚桂芝。

被告:姚桂芝,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海,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东莞市乐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屋吓村新围。

法定代表人:杨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汉兵诉被告姚桂芝、东莞市乐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硅步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73005909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刘汉兵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汉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汉兵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刘汉兵。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馥  维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嘉敏(兼)

书 记 员 王霄 (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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