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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70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建发建筑机械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营者:梁健波。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建发建筑机械配件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11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金民海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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