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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8号
原告:花屹峰,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马特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勤敏。
被告:陈勤敏,男,汉族,199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屹峰诉被告深圳市马特罗科技有限公司、陈勤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8××××.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花屹峰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花屹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屹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花屹峰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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