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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785号
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日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大埔二村打石岭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吉红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灿,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深圳市旭日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吉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74××××.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征宇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征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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