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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373号
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安托山九路2号金地网球花园13栋19C。
法定代表人:廖李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安诉被告深圳市网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9××××.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伟安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王伟安。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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