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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8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良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镇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良品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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