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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53号
原告:张炳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大埔北路佳领域工贸大厦802。
法定代表人:任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明诉被告深圳市三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3××××.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炳明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炳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炳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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