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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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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369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人民北路917号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七楼707-A1295号。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斌,男,汉族,199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查明,原告起诉时将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斌心奶茶饮品店列为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斌心奶茶饮品店是个体工商户,已于2019年4月1日注销。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廖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个人工商户被注销后,经营者廖斌继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关于诉讼主体变更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月7日,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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