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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07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华,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柏熹,男,汉族,1996年4月3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大本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54号5栋301。
法定代表人:邓吾生。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本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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