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碧水龙庭3栋2单元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W。
法定代表人:陈铭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999号九重锦园16栋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C。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江,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喆,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李春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