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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860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珣,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系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娟(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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