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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与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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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688号

原告:张**,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241号民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艳芬。

被告:韩海绍,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张**与被告鸿鹄(深圳)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韩海绍专利权权属(专利号为:20182052795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张**。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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