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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443号
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平,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新艾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启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艾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1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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