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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公司与深圳市南方佳佳乐日用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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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0、23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方佳佳乐日用百货商场。

投资人:张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鸿,系被告行政部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方佳佳乐日用百货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两案,(2020)粤03民初200号案件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粤03民初233号案件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两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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