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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富良与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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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820号

原告:董富良,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玲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38区龙井一路华创达前海创客科技创新基地A1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玲玲,董事。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董富良与被告姜玲玲、深圳市金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董富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富良撤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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