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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剑勇与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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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726号

原告:苏剑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红岭北路3001号先科小区2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

经营者:陈桂福,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苏剑勇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34××××.5)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苏剑勇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剑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剑勇负担。原告苏剑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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