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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535号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六幢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涛,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第二工业区冠锋工业园2栋2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米格电子有限公司、赵洪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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