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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711号
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清观路金鼎盛工业区B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6。
法定代表人:王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耀优耀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水湾路春天广场2楼商铺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P。
经营者:郭佳敏。
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南山区耀优耀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74539.0)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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