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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62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三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桑达新村华发北路22号第二单元3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G。
经营者:陈镇喜。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三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9××××.9)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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