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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8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2层201-8法定代表人:贤俊江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5号楼102室2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
法定代表人:倪荣庆,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00.0元,由上诉人天津花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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