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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399号
原告:华世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畅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伟滨。
原告华世盛诉被告深圳市汇畅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2××××.8)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华世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世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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