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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740号
原告:付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弘美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蒋江红,男。
原告付俊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弘美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6××××.4)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付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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