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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226号
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永之光照明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宝南路南联第五工业区圳埔厂区1幢3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6R。
经营者:林小超,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付俊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永之光照明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付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付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骆 丽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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