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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强与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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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11号

原告:贺海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42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W。

法定代表人:TARIGANFERDYPINARDY,男,国籍:印度尼西亚,

被告: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村第三工业区新宝益工贸大厦2期4楼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J。

法定代表人:吴坤炳。

被告:吴坤炳,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贺海强诉被告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吴坤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鼠标,专利号:ZL20163019××××.7)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贺海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海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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