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367号
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1600号。
授权代表人:泰瑞.雨霖.陈,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正,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顺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富民工业区5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B。
法定代表人:陈可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顺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谷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茗慧(兼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