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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243号
原告:谢娜妹,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3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被告:温连凤,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谢娜妹诉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2××××.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谢娜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娜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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