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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620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圣元养生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路6号101。
经营者:汪素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圣元养生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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