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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272号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双金惠工业城A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江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上南上寮工业路16号2栋301。
法定代表人:肖素贞
被告:肖素贞,女,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素贞、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2022××××.5)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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